V:1.0 精选管理方案
防设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0- -6 6- -8 8
防设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DOC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防设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于 2001 年 8 月 16 日以公通字[2001]67 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安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发出通知说: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消防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就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是专业承包序列中的一个类别。获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消防设施工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的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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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号)执行。
四、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 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筑业企业申请并符合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不含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所有申报一级资质的材料转送公安部消防局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及二级以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六、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进行初审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过程中的专家评审制度,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其中,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从收到消防设施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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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二级及二级以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联合年检。
九、现有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直接申报相应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重新定级就位。
十、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当企业的消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达到相应资质等级专业人员要求时,可以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工程,不必申请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当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者承包其他企业依法 发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消防设施工程时,则必须申请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一、消防专业项目经理培训,按照建设部《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2]建施劳字第 24 号)执行。工程技术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考试,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组织教材的编写和全国统一考试;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在组织首批消防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半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原颁发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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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不再核发新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许可证、资质证。原由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许可证、资质证从资质就位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律废止。
公安部、消防局于 2001 年 8 月 20 日以公消[2001]214 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通知说: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工作, 现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发布)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 5年承担过 2 项以上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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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
企业具有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5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 5年承担过 2 项以上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 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 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3 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
企业具有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3 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3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4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5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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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 5年承担过 2 项以上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 企业经理具有 3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 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企业具有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2 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1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15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5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承包工程 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 100 米及以下、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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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 24 米及以下、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评审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且数量不超过评审人员总数的 1/3。
第二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委员不少于 6 人。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应是奇数。主任委员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推荐产生。
第三条评审工作应当依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四条评审内容和审查的资料
1 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2 主要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明件;
3 消防设施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4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5 固定经营场所的面积、占用形式等证明材料;
6 机具设备的入库清单、发票复印等证明材料;
7 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的面积、施工范围及质量评定文件(初次评审的除外);
8 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专家评审工作程序
(1)分组查阅有关资料,填写评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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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全体会,介绍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评价;
(3)评审委员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
(4)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作出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
第六条评审委员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公正。
第七条本规则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