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 X,性别:女,1983 年 8 月 23 日出生,xxx:145xxxxxx0 身份证编号:5 XXXXX3 汉族, 住址:xxx 市云岩区三桥车管所对门 854 被申请人:xxx 市云岩区三桥信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冰期项目部 住所地:三桥车管所对门 145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寺,xxx:139XXXXXXX 仲裁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 5719736.2 元和交付一间临街面底层面积 80 平方米房屋。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10 月 25 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拆迁申请人的位于三桥幽幽路 38 号砖混结构住宅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 348.38平方米自建房屋,开发建设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 158.38 平方米房屋实行货币安置,已经钱款两清,其余 190 平方由被申请人以一套面积 110平方米和一间临街面底层面积 80 平方米房屋进行置换。
合同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 10 月 25 日前取得该拆迁安置房的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第九项第四款出卖人每延误一日按已付补偿款金额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第一款约定合同金额为 45 万元. 一套面积 110 平方米于 五月二十五日履行,违约起算日为 10 月 25 日,超期 930 日。
80 平方米的临街底层房屋开发商至今未能交付,超期从 10 月 25 日至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金应为:一套面积
110 平方米 110/(110+80)x450000x1%X930. 一间临街面底层面积 80 平方米房屋:80 /(110+80)X450000x1%x1740{终止日期暂定到 8 月 25 日止},两笔违约金总计 5719736.2 元。大写金额:伍佰柒拾壹万玖千柒佰叁拾陆元贰角零分。
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4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16 条,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 xxx 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 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