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承诺书
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纳入到经济发展与日常管理之中,规范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职责规定: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即使消除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建立、健全本单位经营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 MSDS)的档案,经营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必须粘帖安全标签;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经营安全事故。
7、业务若涉及危险化学品进口的,请在首次进口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按照上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行规[2017]2 号)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取得“上海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投入;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隐患的整改;并做好记录;严格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按规定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到期若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若到期后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办理注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一式二份,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一份报送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份经营单位自留存档。经营单位将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和履行各项承诺。
经营单位(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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