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龙元富律师 xxx 码:138024588208 工作单位:xxx 国悦律师事务所 固定 xxx:0769-22027785, xxxx:138024588208xxx 申请事项: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廖龙根的强制措施;最低限度应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事由:
犯罪嫌疑人廖龙根因被你局强行错误指控涉嫌犯诈骗罪,被 xxx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因故不当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廖龙根的错误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诈骗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具有法定的不需要羁押的情形;在审查起诉机关第二次退回你局补充侦查期间对其进行羁押已经完全没有必要、根本就不应该;在审查起诉机关第二次退回你局补充侦查期间继续对其进行羁押明确无误地属于非法羁押,依法应该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廖龙根的强制措施,最低限度应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以免人权侵犯之恶劣影响继续被扩大和弥散。
在 xxx 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对逮捕强制措施进行复核阶段,本律师已经向xxx 市人民检察院和你局提交了依法据实而论的《无罪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认为廖龙根在与报案人方灿雄所代表的 xxx 市华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确有不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言而无信的不诚信行为,
该案移送 x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本律师已经阅卷,经过阅卷可以更加清晰地论证“廖龙根的错误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属于刑事诈骗罪,廖龙根的所作所为根本就没有诈骗罪犯罪嫌疑”这样一个判断的毋庸置疑【具体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以及相关判断的展开,恭请参见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起诉意见书》为啥睁着眼睛说瞎话——廖龙根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该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期间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回到审查起诉机关之后,本律师已经再次阅卷,经过再次阅卷,更加清晰地论证了本律师“廖龙根的错误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属于刑事诈骗罪,廖龙根的所作所为根本就没有诈骗罪犯罪嫌疑”这样一个判断的准确无误,和毋庸置疑。
有鉴于此而不仅限于此,本律师坚定不移地认为,在审查起诉机关第二次退回你局补充侦查期间继续对其进行羁押明确无误地属于非法羁押,为了尽量减低该不规范司法事件的负面影响,依法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廖龙根,最低限度应该对被告人廖龙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抑或监视居住,以便你局和相关办案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合法地妥善处理该案,尽可能减少错案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维护你局和相应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此申请,申请对廖龙根解除强制措施抑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恭请你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和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之明文规定,收到本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致 xxx 市公安局 申请人:龙元富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