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 形考任务考核任务 1 1 试题 及答案
第一次考核任务
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 XX,男,XX 省 XX 县人,26 岁,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刘 XX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2011 年 4 月到 XX 市 XX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 3 排 13 号。
刘 XX 在 XX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 年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 年 2 月,XX 公司发放 2012 年度奖金,刘 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 年 5 月 10 日,刘 XX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XX 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XX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 12 时许,刘 XX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 XX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1时 30 分许,刘 XX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XX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 XX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XX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 XX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XX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XX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 8 时许,刘 XX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 月 11 日,XX 市公安局以 X 公捕字(2013)15 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 XX。经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 月 15 日,XX 市公安局对刘 XX 执行逮捕。5 月 20 日,XX 市公安局 X 公诉字(2013)42 号起诉意见书以刘 XX 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 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 2013 年 6 月 X 日向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 XX 委托律师王 XX 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 XX 现押于 XX 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 XX 侯 XX 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 XX 亦供认不讳。
答案:
起 诉 书 X X 检刑诉字【2005】X X 号
被告人刘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XX 省 XX 县人,初中毕业,1997 年 4 月到 XX 市 XX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2005 年 5 月 10 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 XX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1 日经本院批准被 XX 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 XX 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许 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XX 市 XX 公司经理。
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 XX 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5 年 5 月 X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 年 5 月 X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XXX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XXX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 年 5 月 10 日中午 1 时 30 分许,被告人刘 XX 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搂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 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 XX 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 XX 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 XX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 XX 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 XX 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 8 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 XX、侯 XX 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 XX 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XX 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 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XXX 检察院 :XXX 二 OO 五年六月 XX 日